協議編號:
西咸新區企業社會保險費征繳協議書
甲方: (參保單位)
乙方:陜西省西咸新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西咸新區企業單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采取統一征繳的模式。為了提高社保費征繳工作效率,經甲方、乙方協商,擬按照“參保單位申報基數、社保中心核算費用、銀行代扣代劃保費”的模式開展工作。為確保參保繳費工作正常進行,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應共同遵守社會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本流程為:甲方按月向乙方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乙方按規定核算保費數額、生成繳費數據并傳遞給建設銀行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支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指定銀行按照乙方提供的數據,從甲方提供的資金賬戶內扣款??劭畛晒t標志著甲方完成繳費。
第二條 甲方向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指定銀行按月直接從甲方以下資金賬戶(簡稱資金賬戶)扣款。
戶 名:
開戶行:
銀行賬戶:
第三條 甲方應于每月28日前完成當月社保費申報工作,并確保申報信息準確、完整、真實。指定銀行于次月6日-10日期間從甲方資金賬戶劃款代扣。如因甲方申報信息有誤而導致當月代扣金額有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資金賬戶確定后,不得隨意更改;如需變動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雙方重新簽訂協議。否則,因甲方資金賬戶有誤產生的相關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甲方應確保每月申報結束后在扣款賬戶上留有足夠資金。如甲方的扣款賬戶在指定銀行劃款期間出現資金不足以支付當月社會保險費的,乙方將延期一個月劃轉,并按規定收取延期產生的利息。如連續三個月均未能劃款成功,乙方有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停辦甲方相關社會保險業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要求指定銀行對每筆代扣成功的交易,在收款人或被扣款人的賬戶交易清單上及時反映;無特殊情況乙方對扣款操作無需另行通知甲方,乙方應在甲方繳費成功后開具基金收入發票。
第七條 乙方在指定銀行開立以下賬戶,專項用于扣劃甲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戶 名:
開戶行:
銀行賬戶: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雙方也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失敗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署之日起一年,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有效期屆滿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則自動延期一年。如一方欲終止協議,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另外一方。
(以下無正文,為本協議簽署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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