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具體地說,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備、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以及領導指派到單位外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這里所說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是指其不符合國家、地方政府、行業系統、產業部門制定的各種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中有關勞動者安全衛生的規定或要求這里所說的設施,包括生產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和部分生活設施。這里所說的規程、標準,包括設計、制造、安裝、驗收、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等方面的規定或要求。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由于環境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通過皮膚、呼吸道或消化道侵人人體,使人體突然發生病變,處于危險狀態,導致職工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判斷是否屬于急性中毒,應按國家制定的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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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者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構不上重傷者。
什么是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在職職工傷害事故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重傷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又可分為極重傷害、嚴重傷害和較重傷害。極重傷害是指損失工作日達6000天,勞動能力完全喪失,需要特殊醫療及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才能維持生命的傷害,如高位截癱,雙手腕部或雙腳膝關節以上截肢等嚴重傷害是指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2400天,小于6000天,人體器官傷殘或畸形,有重度以上功能障礙,大部分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需要護理的傷害,如一只胳膊或一條腿截肢等較重傷害指損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天,小于2400天,人體器官有部分傷殘,有中度或局部功能障礙,或有危及生命及需要大手術的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有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什么是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勞動部對這一規定所作的解釋,以及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勞計字[1992]74號)規定,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包括在一次事故中同時伴有輕傷和重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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