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什么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以下怡況下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
(一)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酗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里需要提請注意的是,違反治安管理一般是以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作為依據的;醉酒,一般是以經過血液檢測達到一定灑精濃度的才視為醉酒,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職工在喝完酒精飲料以后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而發生的傷亡節故可以視為醉酒;自殘或者自殺,一般是指職工非工作原因引起的自我傷害的行為,但是對于由于工傷導致病變而引發的自我傷害不在此列。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職工并非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特別是并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傷害,一般也不得認定為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雙方發生爭議后,將出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是否為工傷事故要由用人單位來舉證。如果單位認為不是工傷,就必須證明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導致的傷害;如果單位不能證明所受傷害不是工傷,那么所受傷害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申請工傷認定的話,那么職工的家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幫助他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全部費用及其他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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